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马店镇溜山村屠郢村民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马店镇溜山村屠郢村民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4 07:35:03 来源:乐鱼体育平台赞助的大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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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2022〕14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马店镇溜山村屠郢村民组改造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为保障本项目征收工作顺顺利利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公告如下:

  东至重新集铁矿西侧道路、南至溜山路、西至连矿大道、北至连矿大道和重新集铁矿西侧道路交叉口,涉及马店镇溜山村屠郢村民组38户群众住房和土地。

  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标准、安置人口的确认、安置房屋的选房结算等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霍政〔2022〕14号)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集中统建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集中统建安置房源以马店镇人民政府现场公布的房源为准。

  自征收公告发出之日起,各经营单位不得再新进各种原材料,各经营单位、住户不得再新增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再栽植任何苗木和农作物,否则一律不予补偿。马店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公告和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收活动,在公布的签约期限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规定征收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腾空房屋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拆除。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霍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霍政〔2022〕14号)等规定,现将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屠郢村民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东至重新集铁矿西侧道路、南至溜山路、西至连矿大道、北至连矿大道和重新集铁矿西侧道路交叉口,涉及马店镇溜山村屠郢村民组38户群众住房和土地。(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和土地红线图)。

  本方案自批准并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一个月内完成登记、丈量、复核任务,并同时做好公告和征求意见工作,三个月内完成征迁任务。

  本次房屋征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集中统建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迁户自行选择。

  货币补偿安置是指被征迁人的被征迁房屋,由马店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分以下几种情况:

  2、非马店镇户口的人员住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和公益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迁房屋在拆除并经验收合格的,按照补偿标准的1.45倍结算,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五保户房屋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由所在村委会安置,房屋拆迁补偿费拨付村委会,五保户房屋征收补偿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7倍计算。

  4、货币补偿安置对象只享受房屋征迁补偿、征迁奖励、临时过渡费、搬家费,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5、资金结算方式: 被征迁人与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经现场验收合格,由马店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补偿款一次性打卡到户。

  1、安置办法: 马店镇户口居民按人口安置,人均安置面积原则上为40平方米。被征迁户安置房位于水圩小区安置点。被征迁人按照征迁协议签订先后顺序,选择相应的安置房户型及套数。

  2、结算方式:被征迁房屋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征迁户安置房价格为800元/平方米。

  对于安置房面积超出相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超出不足5%的,按800元/平方米优惠价格结算;超出5%以上的,按1600元/平方米价格结算,分段计算。拆迁户享受的安置面积可以互相调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依据房屋有效权属为准;无证载的,依据执法、规划、不动产等部门认定的为准等。

  (2)被征迁户家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或被征迁户属于独生子女户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按增加1人安置计算 (不能叠加享受)。

  (3)本次征迁安置实行以整个家庭院落为单位,虽户籍分开但事实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被征收对象户按照一种安置政策安置,严禁恶意分户。

  (4)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房屋一律按住宅认定;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齐全的被征迁户,按实际经营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

  (5)被征迁人应享受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迁人安置房屋面积的,按其差额的面积,给予被征迁人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本村村民可以对征迁户面积相互调剂。

  (6)被征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马店镇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经现场验收合格,按确定的主房拆迁面积补偿费用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未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7)张榜公示:需要征迁的房屋,现场调查登记结束后,对房屋所有权人、征迁确认面积等情况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被征迁人若有异议的,可书面向马店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8)搬迁一律采取自行过渡。因水圩安置点未建成,建成后按双方约定履行手续后方可入住。被拆除房屋的认定面积,过渡费标准按六政秘[202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9)被征迁户选择安置房的户型、套数。一经选定,其位置、房型及面积等不得变更。

  (10)马店镇水圩安置点内的房建、道路、污水、绿化以及供水、排水、供气、供电、电话、有线电视主管线等配套工程由马店镇负责实施;入户材料、移户费、新入户、开户费均由入住的被征迁户自行解决。

  1. 户籍在被征收范围内的常住农户中的农业人口(不含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前死亡人口)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

  2. 家庭成员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符合相关规定的现役军人(三级士官及以上不予安置);

  (2)原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毕业后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4)根据当时政策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征收地且参与集体组织经济分配的人员;

  (5)因外出务工、就学、购房等原因(不含因婚姻户籍迁出),虽户籍迁出,但在被征收地有合法住宅且参与本集体组织经济分配人员。

  3. 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子女(再婚家庭因婚姻迁入的子女在迁入时年满18周岁的不予安置);

  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安置人口,能增加1个安置人口,但同一个人不叠加使用:

  (3)本集体经济组织达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未婚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丧偶后未再婚人员(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5)新婚夫妻(不含再婚)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生育子女的;

  2.因婚姻关系迁入被征收地,现处于离婚状态,虽户籍在被征收地但无承包地及合法住宅房屋的人员;

  4.被征地范围内因婚姻关系出嫁,婚后所生子女户籍虽落户在被征收地但不享受征迁安置;

  1.方式:本项目房屋被征收人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2.期限:①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②选择统建安置的,期房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3.起止:按双方交房之日起计算起止。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马店镇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2. 选择集中统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结算,互补差价。征收补偿款多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马店镇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现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补偿款;征收补偿款少于所选安置房购房款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差价款。

  3.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一些范围内发布了重要的公告,自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及时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入住手续的,按违约处理,所选安置房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结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原则上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或登记不明确的房屋,镇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规划、执法、国土、不动产、溜山村等单位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马店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国土所负责界定土地征收的四至边界,并审核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征收文件的制定;执法部门负责控违、拆违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征迁红线的界定及房屋性质的认定;不动产负责对房屋权属、面积及情况做认定;镇财政、农经、人社、公安等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在征迁安置方案公布后,马店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对界定为违法建(构)筑物,若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征迁,给予一定金额的自拆补助,逾期不签约交房的,不给予自拆补助且政府将依法组织力量违法建(构)筑物。

  2. 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执行。

  3. 被征收人依法得到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在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对做出的行政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拒不搬迁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凡在供电、供水等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等,由供电、供水等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线. 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门窗等。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则由被征收人自负。

  6. 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若提供资料不实或者不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的,承担对应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7. 协议签订前,被征收人房子存在租赁的,应自行解除出租赁关系,并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8. 参加征收工作的人员一定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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