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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04:06:08 来源:乐鱼体育直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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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各地推出了关于食品抽检合格备样处置的一些文件。本着防止食品浪费,规范食品抽检承检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各地推出了关于食品抽检合格备样处置的一些文件。本着防止食品浪费,规范食品抽检承检机构合格备样合理规划利用工作。目前小编将找到的相关省份的资料供大家查阅。

  作为承检机构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细化内部体系文件,将自身的样品管理程序及规定与新的要求相衔接,保证工作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完成。

  1、建立样品管理台账,完善样品的检测前、检测中、检测后的动态化管理,将备份样品情况记录好;

  2、要按照相应的保存要求保存相应的样品,特别是易变质的样品要加强监管,防止样品因保存不当,在保质期内变质,失去再利用价值;

  3、要合理规划样品处置的方式,明确不一样的情况备样样品的处置方式,哪些样品集中处置,哪些样品自行处置,哪些备样样品需移交复检机构等,都一定要做好相应的内部规定;

  4、需要集中处置,特别是需要再利用的备样样品,承检机构需要及时提交相应的申请,防止因提交时间不合理,造成备样样品失去再利用的价值;

  5、及时对确定要处置的样品,加贴相应的标签比如“处置样品”标签并与对接单位按计划交接。

  后面是小编找到的部分省市出台的关于食品抽检备样的处置管理办法规定,大家有兴趣能查看原文。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15号令)《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样品市场购买与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备样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检验机构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科学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备样处置是贯彻落实习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对有效提升财政抽检资金使用绩效、有效防范食品资源浪费、有效防控食品检验机构内部廉政风险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确保食品备样得到规范处置、定期处置、阳光处置、安全处置、分类处置、高效处置。

  二、常态运行。一要迅速启动。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照《处置办法》,及时梳理汇集去年以来本级食品备样详细情况,督促指导辖区县级局同步梳理食品备样情况,明确备样处置范围、处置品种、处置方向,及时履行报批程序,市县两级力争于4月30日前完成首次处置,并报送相关情况。二要依规管理。各市局结合本办法及真实的情况,研究制订实施办法,5月30日前与食品备样处置工作负责人名单一并报送省局食品抽检处。三要逐步完善。在开展备样处置工作中,要注重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各方面制度,扎紧制度笼子,提升备样处置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好事办好。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创新、数字赋能的思路,破解备样状态提醒、贮存、运输、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难题,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积极对接“粮食银行”“食物银行”等慈善公益组织,拓展食品合格备样处置渠道,扩大食品备样处置覆盖面和影响力。

  为切实防范食品浪费,杜绝廉政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样品市场购买与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就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工作,推动建立依法常态化处置机制,提高抽检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有序,制定本办法。

  (一)备样定义:本办法中所指备份样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中合格与不合格的复检备份样品。

  (二)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存到期的备份样品的处置工作。

  1.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以下简称“食品抽检处”)。为全省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全省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省局食品抽检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省局食品备样处置的责任机构,负责省本级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市县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指导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运行机制等进行细化完善。

  3.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承检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备样处置过程中的样品管理、样品信息统计上报及相关样品运输等工作。

  4.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备样处置组织实施工作,明确牵头机构和责任部门,完善相关制度。市局加强对县级局工作督促和指导。

  (一)坚持依规处置。加强组织指导,优化处置程序,明确处置方向,强化责任监督。

  (二)坚持定期处置。常态化开展备样处置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处置,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为集中处置月。根据备样情况及工作需要,从防范食品浪费出发,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可及时提出增加备样处置频次。

  (三)坚持阳光处置。处置流程要公开、公正、公平,同时邀请本级财务、机关纪委等多部门、多阶层人员或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备份样品处置活动。

  (四)坚持安全处置。一要充分考虑到备份样品处置后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问题,少于保质期一个月的应予以销毁或单位留用检测。二是处置方式应经科学论证,避免引起二次食品安全风险和衍生危害。三是处置过程应做好现场审核确认工作,捐赠和拍卖样品加贴特殊标识标签,避免处置样品重新流入市场。

  (五)坚持分类处置。针对33大类食品的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备份样品经过审批,分类用于捐赠、拍卖等,节约样品经费,发挥样品最大效益。

  (六)坚持高效处置。充分运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发备样管理软件,利用数字化手段对备份样品保存期限等情况做管理和提醒,增加处置频次,提高处置效率。

  1.捐赠。对检验合格的,满足样品保存期限超过一个月且保存状态良好的样品,可按相关规定组织安排捐赠活动。捐赠时,捐赠方与被捐赠方应签订捐赠协议,并取得受捐赠单位的书面确认书,载明捐赠样品的时间、地点以及样品的名称、状态和数量。

  2.销毁。不具备再利用价值的样品,应当及时销毁。样品销毁时,承检机构应当制作影像资料并填写销毁记录。销毁记录应当由承检机构工作人员、纪检监察人员或机构内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以及承检机构负责人签字。委托专业单位销毁的,受委托专业单位应当在销毁记录上签章。

  3.拍卖。对检验合格的,满足样品保存期限仍在保质期内并具有食用价值,且价值较高的样品,可按相关规定组织安排拍卖活动。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实施。拍卖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留用。对不适用其他处置方式的样品,或因备样复测、风险监测或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承检机构可主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用于单位留用。单位留用的样品中应按照低值易耗品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程序,指定相关承检机构使用备样开展多维度检验检测工作。

  1.自行处置。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样,承检机构可自行监督销毁,每季度上报销毁样品清单:(1)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样品;(2)风险监测问题样品;(3)超过保质期限的样品;(4)易腐食用农产品;(5)出现腐败、变质等情况,己失去食用价值的。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样,经审批同意后,承检机构可自行监督销毁:(1)食品保质期小于一个月的;(2)可能存在再利用风险的。

  2.集中处置。具备较高再使用价值的样品,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职能处室组织进行集中处置。

  (一)申报:承检机构根据待处置食品备样的特性、状态、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因素,每季度向食品备样处置的责任机构上报需集中处置的备份样品信息,并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清单》。

  (二)受理:食品备样处置的责任机构对承检机构上报的样品清单进行汇总统计,提出处置方式建议,并填报《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审批表》,报请食品备样处置的牵头机构审批。

  (三)审核:食品备样处置的责任机构对待处置样品的状态、保质期等信息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食品备样处置的牵头机构与财务等部门负责对拟处置样品进行审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处置方式进行论证。

  (五)实施:经审批同意后,食品备样处置的责任机构组织承检机构实施样品处置。处置单位应填写《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的,受委托单位理应当在处置记录上签章。

  (六)标识:符合拍卖和捐赠条件的备样,应当在样品表面加贴统一制作的“处置样品”标识。

  (七)存档:处置完成后,处置单位应将《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记录表》扫描件发食品抽检秘书处,原件在处置单位存档备查。

  (一)风险提醒:对使用捐赠或拍卖样品的单位应进行风险提醒,如发现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等情况,应停止食用并及时报告处理。

  (二)召回制度:对已处置的样品,如后续发现风险隐患,应及时召回,相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三)责任保险:省局积极协调相关保险部门开发设计备样食品处置食品安全险种,对捐赠样品进行食品安全投保,创造条件,全方位保障食品备样处置工作。

  (一)事前公示:食品备样集中处置前,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牵头机构对将处置备样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存档:处置单位与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妥善保存相关处置记录,保存时间三年。

  (三)年度通告(报告):食品备样处置工作的牵头机构每年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处置备样清单,并向本级机关纪委和财务部门报告。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海南省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备份样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5、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备样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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